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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杭州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二次修订稿 2024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杭州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HZN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杭州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交流合作,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杭州师范大学的光荣传统和创新精神,为杭州师范大学建设发展、为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党委的具体业务管理,服从挂靠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核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师范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

(一)密切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谊;

(二)发挥校友作用,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校友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母校建设发展作贡献;

(三)协助征求校友对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四)服务广大校友,协助负责来访接待工作;

(五)做好校友信息收集工作,组织开展校友活动;

(六)编辑、发行校友刊物,建设和管理校友会网络平台;

(七)统筹管理杭州师范大学校友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曾在杭州师范大学(含其前身、并入学校)学习、任职、任教(包括获得名誉学位和杭州师范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

 第九条  入会程序:

校友申请加入本会,必须认同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经与本会联系登记,由理事会通过后,成为个人会员。

依法登记的杭州师范大学校友会组织认同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经与本会联系登记,由理事会通过后,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为母校的改革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二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杭州师范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校友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五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与本会有关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学校资助;

(二)校友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某些原因造成本会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

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 5 月 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