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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发布时间:2013-03-05 浏览人数:539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财税政[2012]24号),我校教育基金会和其他27家基金会列入名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对向我校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就可享受以下免税政策: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是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